房屋建造完成應申報房屋稅籍
日期 :2016-03-0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之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稅捐處即可據以設立房屋稅籍,並依相關規定核定房屋現值及適用稅率。
該處提醒納稅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處自2月起已對轄內房屋展開清查作業,近日發現有民眾未申請建築執照,就在個人土地興建房屋,供作住家及營業使用,誤認未申領使用執照的房屋可以不用繳納房屋稅,該處查獲後除追補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以免被補稅又遭處罰。
該處又說,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無論是合法建築房屋或違章建築,均應依法申報。
更新日期: 105/02/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