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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重劃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日期 :2015-11-1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費用等,可以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但如果該費用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繼承人不能依上揭法令規定,申請扣除土地改良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或因道路工程開闢,繳納工程受益費,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且該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當然就無法再於土地漲價總數中扣除被繼承人所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