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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日期 :2023-02-08
更新日期:112-0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10年前曾申請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最近又有換屋需求,還可以再申請嗎?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先買新房地時,原舊房地需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新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部分,就可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沒有次數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經核准重購退稅,新購房地須管制5年,5年內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出租他人(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戶籍遷出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所以如果新購地持有滿5年後再出售,又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還是可以申請退還再出售時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