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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區段徵收土地,因夫妻贈與後再出售,是否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適用,報您知
日期 :2019-05-23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先生,持有區段徵收土地,之後贈與給太太,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現要出售他人,想了解要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減徵40﹪,遂致稅捐處詢問。

該處說明,持有區段徵收、重劃、領回抵價地之土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前開楊先生持有區段徵收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土地贈與給太太,該土地日後如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現在楊太太要出售該土地,是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如楊君贈與太太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現今楊太太要出售該土地,已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不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