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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獲出售前有出租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 :2019-05-23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將自108年6月1日展開出售前有無出租情形之清查作業。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另依同法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始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後於核課期間內經該處查獲該土地於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補徵差額稅款,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罰。

稅捐處提醒民眾,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實申報,切勿僥倖,以免觸法。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