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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取得土地之地價稅應由何人繳納?可以按照持有月份繳納嗎?
日期 :2018-09-20

(臺中訊) 蔡小姐電話詢問今年8月23日才剛購買龍井區土地,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全期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無規定可以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本(107)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了!繳納期間為1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留意要記得在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加徵稅額1%的滯納金。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4,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