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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地籍清理 促進土地利用
日期 :2015-07-31

為促進土地利用,內政部制定「地籍清理條例」,自97年7月1日開始進行清理地籍不明的土地,截至104年5月底止,已完成14類土地及建物的清查地籍及公告作業,總計清查超過200萬筆土地及建物,不但可確保民眾土地權益,並能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增加政府稅收。

地籍是登載不動產權利狀況的簿冊,而地籍登記資料是否完整確實,將直接影響民眾財產權利及土地利用,但由於臺灣光復初期,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因為法制未臻健全,且民眾不諳法令規定,所以將部分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土地也都辦理登記(例如以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名義登記等土地),使得這些地籍不明的土地遺留至今,不但難以尋得真正權利人,更影響土地的開發利用;為了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內政部特別制定「地籍清理條例」,並自97年7月1日開始進行清理。

地籍清理程序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地籍後,將須清理的土地及建物公告,並宣導及協助土地權利人於1年期間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依「地籍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的土地或建物,將重新辦理登記;而屆期仍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的土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標售價金將儲存於專戶保管,又經2次標售不成,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自標售價金儲存於專戶或土地登記為國有之日起10年內,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推動具體績效

 

截至104年5月底止,已完成14類土地及建物的清查地籍及公告作業,總計清查超過200萬筆土地及建物,符合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公告者計15萬2,468筆(棟),在內政部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通力合作下,已協助民眾重新辦理登記6萬6,865筆(棟)土地及建物,其中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住址記載不全不符者、權利主體不明等4類土地及建物,權利人逾期未申報或申請登記,經依規定代為標售已標出或囑託登記國有者計8,380筆,以上完成清理的土地及建物共計7萬5,245筆(棟)。而經過地籍清理後的土地或建物,產權清楚,不但能確保民眾土地權益,並能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增加政府稅收。

 

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