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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無法適用寺廟教堂用地減免地價稅規定
日期 :2017-04-06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土地目前供作寺廟使用,是否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如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須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應於開徵前40日(即106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如登記私人土地,雖供作寺廟使用並無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7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