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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違章建築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日期 :2017-04-06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房屋稅由稽徵機關根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分為住家與非住家用之稅率,核計稅額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故如對違章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房屋均應依法設籍。另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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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