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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
日期 :2017-02-1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土地已移轉,怎麼還會收到地價稅單呢?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8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是以縣(市)轄區之土地歸戶課稅,因此納稅人在本市縱有多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稅單。而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8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所以7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到年底只持有半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