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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日期 :2017-02-1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不得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內政部891031日台(89)內地字第8966002號函,略以:「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11條定有明文。…至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其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參照內政部上函,應不視為該房屋基地範圍,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民眾如果有地方稅捐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