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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可免徵契稅?
日期 :2016-12-16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須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計滿60日內,請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ㄧ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會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事關納稅人的權益,請納稅人要多注意此項稅法規定。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該局會竭誠為您解答。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