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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未使用房屋如何課徵房屋稅?
日期 :2016-11-08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以其他供住家用稅率2.4%(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或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稅率2%(即非住家非營業用)課徵房屋稅;無使用執照者,則按本市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計畫編定類別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使用執照所載為住宅等住家使用房屋,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另使用執照所載為辦公室、店鋪或是工廠倉庫等非住家使用房屋,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你原有營業用房屋嗣後變更為空置或自住使用,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