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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收據聯,請記得要保存5年喔!
日期 :2016-10-11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及同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民眾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收據聯,請記得要保存5年喔!

  稅務局說明,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及維護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對於其蓋有代收稅款處收款章之繳款書收據聯,應至少保存5年,另超商印製代收繳款證明聯,亦請妥善保管。

  稅務局提醒民眾於繳納稅款後,請妥善保管收據5年,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