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嗣後再移轉時,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日期 :2016-08-1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若繼承原因發生於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無上開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亦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繼承取得之土地毋需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之土地於發生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所以,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嗣後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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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